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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36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于振香与林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香,林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3651-1号原告(反诉被告):于振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莲。被告(反诉原告):林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波。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兵。原告于振香与被告林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伤情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艺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