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邵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华,邵冬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976号原告:刘玉华。被告:邵冬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国,安丘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玉华与被告邵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华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纠纷已解决,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由原告刘玉华负担。审判员 王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