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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邵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华,邵冬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976号原告:刘玉华。被告:邵冬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国,安丘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玉华与被告邵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华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纠纷已解决,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由原告刘玉华负担。审判员  王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