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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蒋志同、张学翠等与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同,张学翠,张柯,张无忌,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269号原告:蒋志同,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张学翠,女,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张柯,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张无忌,男,199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金龙广场B座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58315N。负责人:邹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添一,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同、张学翠、张柯、张无忌与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同、张学翠、张柯、张无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