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姜小燕、杨文满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小燕,杨文满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财保122号申请人:姜小燕,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明海,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支绍安,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文满,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人姜小燕与被申请人杨文满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姜小燕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文满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郑楼镇光大后路265号房屋(产权证号:08a0024350,平国用(2004)字第14-0078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小燕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文满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郑楼镇光大后路265号房屋(产权证号:08a0024350,平国用(2004)字第14-0078号)。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姜小燕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姜小燕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如当事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审 判 员 陈善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慧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