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4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沈瑞容与林宇森、董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瑞容,林宇森,董顺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235号原告:沈瑞容,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林宇森,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董顺宝,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沈瑞容与被告林宇森、董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晓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瑞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瑞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沈瑞容负担。审判员  陈庆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志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