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301张成群与李庆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群,李庆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230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群,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李庆喜,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群与被执行人李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成群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庆喜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22执2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淑云审 判 员 张建龄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