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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晓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宁波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查获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证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晓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望海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望海南路延伸段外星屋村附近处,因看到民警在设卡检查交通违法行为,遂让其妻子苏某顶替,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晓吹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135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晓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7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王晓的身份证明、执勤报告、提取血样登记表、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照片,证人苏某、徐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晓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在逮捕前被羁押的9日,予以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晓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俊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