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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晓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董振彬,该公司董事长。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DACChinaSOS(Barbados)SRL]与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徐商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朝阳审判员  刘建航审判员  李军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