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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文艳与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艳,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马文艳,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文艳与被执行人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6296.7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