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潘昌烽与杨家忠、罗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昌烽,杨家忠,罗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2104号原告:潘昌烽,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杨家忠,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罗小玲,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原告潘昌烽与被告杨家忠、罗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潘昌烽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或司法救助。本院认为,潘昌烽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或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迎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思杏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