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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凯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凯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夏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7民初969号原告衡阳凯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西路216号。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夏某。委托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阳凯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衡阳凯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凯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凯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85元,减半收取5042.5元,鉴定费3400元(被告夏某已垫付),共计8442.5元,由原告衡阳凯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晨辉人民陪审员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肖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谕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