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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关力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4刑初557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关力源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 日期 1995年4月8日 文化 程度 中专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王青 起诉书文号 成郫检公诉刑诉(2017)573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4月14日早上,被告人关力源在郫都区犀浦镇犀池四巷欢喜网吧,将该网吧一根价值人民币200元的金邦内存条盗走。 2017年4月19日早上,被告人关力源在郫都区犀浦镇江西街三巷新时空网吧,将该网吧一根价值人民币200元的金邦内存条、一个价值人民币500元的因特尔CPU盗走。 2017年4月24日早上,被告人关力源在郫都区围城南街三毛网吧,将该网吧六根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金士顿内存条盗走,并将被害人邱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450元的小米手机盗走。 2017年4月24日下午,民警在郫都区红光镇动漫之旅网吧将被告人关力源挡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解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审理查明事实 与指控事实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关力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力源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力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关力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关力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关力源退赔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邓 勇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