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杰与曲长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曲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10号申请人:杨杰,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曲长河,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杨杰申请执行曲长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管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