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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秦福林胡晓华等与付进祥马兹富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252号原告:秦福林,男,生于1953年3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张攀雄,男,生于1953年3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谢小平,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胡晓华,男,生于1973年11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付进祥,男,生于1963年7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傅敬凯,男,生于1963年12月22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兹富,男,生于1958年3月1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秦福林、张攀雄、谢小平、胡晓华诉被告傅敬凯、付进祥、马兹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贵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福林、张攀雄、谢小平、胡晓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福林、张攀雄、谢小平、胡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福林、张攀雄、谢小平、胡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福林、张攀雄、谢小平、胡晓华负担。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