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终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博罗县盛源实业有限公司、杨柳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罗县盛源实业有限公司,杨柳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1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城东社区体育大道**号体育花园商铺。法定代表人:王利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声平,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瑶,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柳东,女,汉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博罗县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柳东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黄宇乐审判员 寇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科梅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