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执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宝海与集安市辰祥加油站、王艳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海,集安市辰祥加油站,王艳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保527号申请人:李宝海,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集安市辰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王艳洪,经理。被申请人:王艳洪,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因申请人李宝海与被申请人集安市辰祥加油站、王艳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申请人集安市辰祥加油站、王艳洪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527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