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申请对杨崇建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杨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财保4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54号。负责人:杨毅,系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素琼,系该支行公司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梁,系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崇建,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位于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花源大道288号万辰柳庄1栋3单元102号的房屋进行保全。2017年8月29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向本院提交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申请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胥勋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