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恢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祁桂春与徐艳军、XX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桂春,XX明,徐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恢45-2号申请执行人:祁桂春,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畜牧局家属楼1单元102室。被申请执行人:XX明,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委会经济实用2号楼2单元302室。被申请执行人:徐艳军,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风电家属楼3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祁桂春与徐艳军、XX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1日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徐艳军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东电茂霖3号楼2单元401室楼房一处。2017年8月28日,买受人杨硕以3334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艳军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东电茂霖3号楼2单元401室楼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硕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杨硕;二、买受人杨硕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艳军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东电茂霖3号楼2单元401室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