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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8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迁安市硕实铁矿、迁安市金百利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迁安市硕实铁矿,迁安市金百利商贸有限公司,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812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北路4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丁峥嵘,行长。被执行人:迁安市硕实铁矿,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五重安乡更新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迁安市金百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任晓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奇,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迁安市硕实铁矿、迁安市金百利商贸有限公司、王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等,划拨被执行人迁安市金百利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35.79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伟审判员 杨子强审判员 宗 群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旷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