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关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民初1082号原告:关某,女,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吉林市。原告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中东西山香麓30-1533号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逐渐发现感情不合,过不到一块,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9月9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女方给男方3万元,吉林市船营区西山香麓30-1533室的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房屋贷款由女方偿还。李某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处分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吉林市船营区中东西山香麓30-1533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关某所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双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