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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周军辉与帕孜纳·帕尔哈提、吐尔孙·依明尼亚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辉,帕孜纳·帕尔哈提,吐尔孙·依明尼亚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新0202民初522号原告:周军辉,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打工,住新疆克拉玛依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诗情,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帕孜纳·帕尔哈提,女,维吾尔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独山子天利高新包装厂职工,住新疆克拉玛依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吐尔孙·依明尼亚孜,维吾尔族,1981年6月8日出生,独石化公司研究院职工,住独新疆克拉玛依市。原告周军辉诉被告人帕孜纳·帕尔哈提、吐尔孙·依明尼亚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阿尔孜古力·艾合麦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军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诗情与被告帕孜纳·帕尔哈提、吐尔孙·依明尼亚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军辉诉称:被告帕孜纳·帕尔哈提因家中所需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和6万元(合计11万元),原告在向被告多次索款无果情况下,因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迫不得已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帕孜纳·帕尔哈提、吐尔孙·依明尼亚孜辩称:我们向原告借的11万元已经以每个月还9000元的方式全部偿还完毕,我手中有最后一次在银行给原告打款2万元的小票,当时钱全部还完没有问原告把借条要回来是因为原告在跑长途,我找不到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帕孜纳·帕尔哈提、吐尔孙·依明尼亚孜于2017年10月29日之前共同归还原告周军辉借款50000元整。二、原告周军辉自愿放弃一部分金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1250元(原告已缴纳),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帕孜纳·帕尔哈提、吐尔孙·依明尼亚孜于2017年10月29日之前将625元给付原告周军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阿尔孜古力·艾合麦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