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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惠芬、芦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惠芬,芦建平,朱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春申湖西路906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艳,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吴惠芬,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芦建平,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朱锦珍,女,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惠芬、芦建平、朱锦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三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书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锦珍与李承成名下共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北街14号房地产,由于上述财产存在抵押且本案系轮后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芦建平名下苏E×××××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朱锦珍名下苏E×××××汽车一辆,由于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且本案系轮后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三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吴惠芬、芦建平、朱锦珍涉案较多,分别为(2015)园执字第2542号、(2016)苏0507执120号、(2016)苏0507执1548号等,上述案件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中,除查封的房地产、车辆外,未查获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