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9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卫东诉贾利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贾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贾利国,男,汉族,住大庆市。原告张卫东诉被告贾利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卫东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贾利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卫东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