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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卢氏德丰村镇银行申请执行赵小兵、段小娟、张毅东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小兵,段小娟,张毅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318号申请人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文明路。法定代表人:周红星,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小兵,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段小娟,女,汉族,1983年12月6日生。被执行人:张毅东,男,汉族,1984年7月17日生。卢氏德丰村镇银行申请执行赵小兵、段小娟、张毅东借款合同一案,本院根据(2016)豫1224卢民初字第180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经查询被执行人赵小兵、段小娟、张毅东账户无款项。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3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