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荣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80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095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5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林荣杰,男,1974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A),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林荣杰酒后驾驶闽D×××××小汽车至石狮市石某世茂摩天城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荣杰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3.2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林荣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荣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荣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予从轻处罚。结合其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荣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