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730姚素红与陈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红,陈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4730号原告:姚素红。被告:陈明。原告姚素红与被告陈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素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素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2200元及利息(以22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下半年,被告陈明在灌云县图河中学承包工程,招用原告为其干活,经结算共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22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7年农忙结清还款。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明未作答辩。原告姚素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核查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下半年,被告陈明在灌云县图河中学承包工程,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后经结算共欠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22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杨佃传、郑林文、姚素红、邵士刚、邵仲祥、老陶工资共计人民币14156元,其中欠原告工资2200元,约定2017年农忙结清还款。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务后,依法应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姚素红向被告陈明提供劳务后,有权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对于本案原告应取得的劳务报酬,被告在工人工资结算后对所欠的2200元出具了欠条,并载明了还款期限,其应当按约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人民币22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方利息诉求,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所以对原告的利息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素红劳务报酬人民币2200元。二、驳回原告姚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陈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