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兴亮、张家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李兴亮,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家盛,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申请执行人李兴亮与被执行人张家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兴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83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房产、土地、工商、林权、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