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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瑞、武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瑞,武云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914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陆原,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帅,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茨榆坨信用社职工,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李瑞,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武云鹏,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瑞、武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铁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伊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