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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6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大连市瑞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市瑞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终6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市瑞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万乐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女,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琳,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兵,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上诉人大连市瑞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2民初1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连市瑞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娟娟于2017年8月22日到本院接受了询问,被上诉人李兵于2017年8月17日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瑞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理由:1、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3、即使认为本案与刑事犯罪有关,亦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李兵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同意一审裁定。打到我账户的款项是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要给案外人乔永贵的钱,通过了一下我账户,钱当天就转给乔永贵指示的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风敏账户,此节已由检察院调查清楚,检察院已冻结此笔款项。该款是否是赃款检察院正在侦查。大连市瑞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万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300万元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向本院函告,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的300万元涉嫌他人行、受贿犯罪。据此,本院认为该案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大连市瑞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审理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向一审法院函告,本案诉争款项涉嫌行、受贿犯罪,故本案现已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大连市瑞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虹审判员毛国强审判员富喜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