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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806号原告:董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357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艳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