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济浩与被执行人吴坤龙、彭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坤龙,彭享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赣1027执185号之一被罚款人吴坤龙,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被罚款人彭享珍,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济浩与被执行人吴坤龙、彭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坤龙、彭享珍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坤龙、彭享珍各罚款人民币5000元,限其在2017年8月3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