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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金花申请执行张建国、孙吉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花,张建国,孙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花,女,196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5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孙吉美,女,195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张金花申请执行张建国、孙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祥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