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廖彬、唐小君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彬,唐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廖彬,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唐小君,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申请执行人廖彬与被执行人唐小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彬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小君支付儿子抚养费32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唐小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32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廖彬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群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