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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安冀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周大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安冀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周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安冀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大强,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保定市安冀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大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7执23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卫强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