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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终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与李万、朔州万通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李万,朔州万通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科苑街北侧穆寨路东侧中煤平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显斌,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永继,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朔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悦,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万通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艳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悦,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安太堡村小西坪。法定代表人:郭步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悦,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街**号。法定代表人:文建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万、朔州万通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6)晋09民初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显斌、冯永继,被上诉人李万、朔州万通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悦,被上诉人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当事人双方公司基本情况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的情况:2002年3月,朔州市平朔安太堡联营矿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时原告公司作为股东的名称为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多种经营开发公司,2012年7月18日,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多种经营开发公司与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进行合并,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吸收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多种经营开发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多种经营开发公司依法注销,并且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由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承受。第三人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的情况: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在2002年3月进行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时的名称为朔州市平朔安太堡联营矿,经济性质为联营企业,股东为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安太堡村民委员会持股50.31%,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多种经营开发公司持股49.69%。2007年4月20日,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安太堡村民委员会与朔州市万通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煤矿净资产转让协议》,将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安太堡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朔州市平朔安太堡联营矿50.31%的股份转让于朔州市万通源工贸有限公司。2007年4月23日,朔州市平朔安太堡联营矿进行企业改制,由联营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朔州市万通源工贸有限公司持股50.31%、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多种经营开发公司持股49.69%。2008年10月14日,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朔州市万通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为朔州万通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二、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2002年4月,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人民政府委托平鲁区审计局、区清产核资领导组对安太堡联营煤矿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进行了清查和审计,2002年5月2日,朔州市金元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朔晋审字(2002)4号审计报告显示,平朔安太堡联营煤矿截止2002年3月底,资产总额为13056584.12元,负债总额为21303951.39元,所有者权益为-8247367.27元。为使企业彻底转换机制,经白堂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平朔安太堡联营煤矿实施托管经营的改革,具体方案报送朔州市平鲁区企业改革领导组审批,同年12月20日该方案获得批准。2002年12月23日,以平鲁区白堂乡人民政府、平鲁区白堂乡安太堡村委会、平鲁区白堂乡崔家岭村委会为甲方,平朔多种经营开发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安太堡联营煤矿托管经营合同书》,委托经营的宗旨是在托管期间,隶属关系不变、所有制性质不变、托管净资产所有权不变、独立的法人地位不变、税费缴纳渠道不变。合同对托管期限、托管费的缴纳、托管接收实物的资产范围、债权债务的负担、资产所有权、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约定:”二、托管期限为五十年;四、托管接收实物的资产范围:1、安太堡联营矿的矿井、煤场、道路、设备、供电供水通讯设施和全部房产、建筑物及附属生产办公设施等。2、安太堡联营矿征用的全部土地及地面附属物。3、有关证件。包括《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产资源证》和采掘图纸、文件、资料等。上述有关资产、资料的数据,以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移交清单为准。五、债权债务的负担:1、安太堡联营矿托管前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接收并负责追索和清偿,由此引起的矛盾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托管前的安太堡联营矿概不负责。九、资产所有权:1、托管时经甲乙双方签字移交托管的资产所有权为平朔多种经营开发公司、安太堡村委会、崔家岭村委会所有,数额依据双方认可的清产核资额(以货币价值形态计算)为准。2、托管后在经营期间新增的资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但不包括由国家投资和区留用的维简费增加的资产和新增的煤矿通风、提升和一切巷道。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乙方2、乙方有权按照平企改领(2002)3号文件的托管方案委托第三方经营。”同日,以平朔多种经营开发公司为甲方,李万为乙方,双方签订《安太堡联营煤矿托管经营合同书》,合同具体条款与平鲁区白堂乡人民政府、平鲁区白堂乡安太堡村委会、平鲁区白堂乡崔家岭村委会为甲方,平朔多种经营开发公司为乙方签订的《安太堡联营煤矿托管经营合同书》一致,至此开始,李万受托开始经营安太堡联营煤矿。2006年9月18日,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以平政发(2006)26号文件形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煤矿企业改革。2007年2月1日,朔州市敬业审计事务所出具朔敬业审煤字(2007)24号《关于对朔州市平朔安太堡联营煤矿托管期间资产负债变动情况的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托管经营期间平朔安太堡联营煤矿资产总额为4916.49万元,比托管时净增加3610.83万元。负债总额为5066.62万元,比托管时净增加2936.22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50.13万元,比托管时增加674.61万元。同年,白堂乡人民政府制定《安太堡联营煤矿产权转让方案》,报送区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审批。2007年4月20日,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安太堡村村民委员会与朔州市万通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煤矿净资产转让协议》,将安太堡村村民委员会持有的安太堡联营煤矿50.31%的股份转让给朔州市万通源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万,企业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4月29日,安太堡联营煤矿委托朔州市众鑫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矿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定估算,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评估范围内账面总资产为32922571.54元,总负债为23927421.25元,净资产为8995150.29元;评估后的总资产为40910992.84元,总负债为32706592.84元,净资产为8204400.00元。三、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情况2009年,朔州市政府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经山西省××组办发(2009)116号文件批复,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被列为整合关闭矿,该文件要求”《方案》批复后,省有关部门立即注销以上7处矿井的相关证照,在整合后改造建设矿井中明确不利用的井筒”。2009年9月30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出具中瑞岳华专审字(2009)第1977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显示,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资产总计23066440元。该审计报告同时记载:”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本公司的部分存货、部分固定资产和采矿权,具体资产见资产清单,本公司的债权、债务、担保事项(包括本次盘盈资产的应交税金)由本公司的股东承担,未纳入以拟出售资产为基础编制的资产负债表。”2009年10月15日,以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为甲方,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第2.1条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持有的煤矿采矿权及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其他资产(包括生产、经营领取的所有证件和已缴纳的资源价款凭证及相关权利等)转让予乙方。(转让资产具体明细经双方签章确认后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1)。第2.3条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向乙方移交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包括所有实物资产及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的材料、文件等,按照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政策的要求,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的采矿权及其他资产的过户登记。第3.1条交割日前甲方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并负责清理。未披露在经双方签章确认的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截止日的财务报告中的负债和抵押、质押、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亦由甲方承担。第4.1条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乙方受让转让标的的购买对价总额为人民币17800万元。”其中,作为该协议的附件一(转让资产明细单)经法院向本案被告及第三人限期提交该证据后,被告及第三人以无该附件为由未提供。该协议签订后,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2009年12月29日、2010年2月23日分三次将1.78亿资产转让款汇入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账户。2010年6月10日,山西大地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以2009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采矿权价值为3255.53万元。2010年6月15日,山西大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总资产进行评估,经审计后的总资产为2306.65万元,采用成本法评估后的总资产为6672.77万元,该评估的评估范围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采矿权价值。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和该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009年10月15日,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实质是对公司财产的处分,结合2009年11月30日、2009年12月29日、2010年2月23日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三次将1.78亿资产转让款汇入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账户的事实,该资产转让款已经转化为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的公司资产。2002年李万与原告前身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多种经营开发公司签订的《安太堡联营煤矿托管经营合同书》虽对托管经营后的财产所有权有明确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之规定,《安太堡联营煤矿托管经营合同书》中全体股东对委托经营后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只能视为是对公司红利分红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能视为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在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份丧失,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经法定程序其股东依法登记为朔州万通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前身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多种经营开发公司,故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仍是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的权利是通过公司决策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剩余资产分配权等形式得以体现,但是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现该公司未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在未清偿各项债务的前提下,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依法不能直接要求分割作为公司财产的资产转让款,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不具备民事诉讼的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41元,退还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上诉人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本案案由并非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而是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原审裁定审非所诉;第二、李万的行为违反了托管合同的约定,与其实际控制的朔州万通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恶意串通,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李万、朔州万通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股东权利;第四、一审裁定对有关评估公司就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总资产评估价格的构成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李万、朔州万通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我们三方认可一审裁定,因为本案涉案合同是资产转让合同,合同主体是企业,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已经收到全部资产转让价款,已经转化为企业的资产,现在这个企业因为政府关闭已经被吊销执照,上诉人要求分配资产转让款,应当经过清算后才能进行分配,一审裁定是正确的。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是根据上诉人的一审诉求要求分配资产转让价款和案件性质及公司现状作出的裁定,所以与具体的合同侵权无关,与法院确定案由无关。上诉人提出的2、3、4项上诉理由,我们不能认同,因为这几点理由与一审的诉求不同,这些问题属于实体裁判问题,而一审是裁定形式,所以我们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基于上诉两点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实质是对公司财产的处分,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三次将1.78亿资产转让款汇入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账户,该资产转让款已经转化为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的公司资产。协议已履行完毕,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分配问题,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被起诉作为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参与本案诉讼没有任何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本案的案由;2、李万与朔州万通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恶意侵犯了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该侵权争议是否本案的审理范围。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的案由,上诉人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从本案提起诉讼时起,其诉讼请求即为分配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的转让价款1.78亿元,未涉及侵权及违约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其诉请及本案事实确定本案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是适当的。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李万与朔州万通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恶意侵犯了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该侵权争议是否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各方均认可2009年10月15日,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是在山西省第二次煤炭资源整合的大背景下,依据政府指令性文件而形成的,故该协议不存在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侵犯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的情形。无论从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沿革而言,还是从工商登记而言,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均是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无可争辩的股东,对此,原审裁定亦予以确认。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实质是对公司财产的处分,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三次将1.78亿资产转让款汇入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账户,该资产转让款已经转化为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的公司资产。但是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现该公司未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在未清偿各项债务的前提下,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依法不能直接要求分割作为公司财产的资产转让款。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认为李万与朔州万通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山西朔州万通源安太堡煤业有限公司,其处置公司财产行为侵害了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的利益,应在公司清算中请求和解决。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捷慧审判员  成 堃审判员  秦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莉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