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路广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路广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897号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项吉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广宝,系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路广福,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广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