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隋月美、曹振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曹振尉,隋月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2437号原告: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河西路。法定代表人:郝万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良,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曹振尉,男,汉族,工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被告:隋月美,女,汉族,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隋月美、被告曹振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