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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隋月美、曹振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曹振尉,隋月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2437号原告: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河西路。法定代表人:郝万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良,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曹振尉,男,汉族,工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被告:隋月美,女,汉族,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隋月美、被告曹振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