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3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294号原告:黄某,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何某,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黄某与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郭雨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楠—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