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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亚林与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林,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903行初46号原告张亚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遂州北路467号。法定代表人陈欣,系该处处长。原告张亚林诉被告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解除该扣押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张亚林负担。审 判 长  安小玲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