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098张学存与徐州工程机械技师学院、江苏天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存,徐州工程机械技师学院,江苏天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098号原告:张学存,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工程机械技师学院,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珠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冯跃虹,该学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尧,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冯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井林,该公司职员。原告张学存与被告徐州工程机械技师学院、江苏天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张学存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存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学存负担。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刘安民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轩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