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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明亮、张庆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亮,张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董明亮,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生,住广平县。被执行人张庆国,男,汉族,1979年5月8日生,住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明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有为人民陪审员  郭亮亮人民陪审员  王红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