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明亮、张庆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亮,张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董明亮,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生,住广平县。被执行人张庆国,男,汉族,1979年5月8日生,住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明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有为人民陪审员 郭亮亮人民陪审员 王红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