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253徐州上铁工程段与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上铁工程段,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上铁工程段,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赵农,工程段段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9号利华城市花园院内。法定代表人蔡王平,该公司董事长。徐州上铁工程段申请执行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轮侯查封。因法定事由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下达告知函,让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其负担的法律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依法没有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现案件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253号案件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龚 政代理审判员  董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泓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