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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洪喜与农安县农安镇北关村赵喜富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喜,农安县农安镇北关村赵喜富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9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喜,男,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汽车产业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安县农安镇北关村赵喜富卫生院。负责人:赵喜富,男,1960年1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兴臣,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农安县。上诉人张洪喜因与被上诉人农安县农安镇北关村赵喜富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张洪喜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洪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