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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民初33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岳恒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济南盛鑫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徐桂民、陈淑芹、孟繁刚、陈俊清、王士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岳恒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济南盛鑫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徐桂民,陈淑芹,孟繁刚,陈俊清,王士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3321号之二原告: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周庆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衍辉,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东岳恒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桂民。被告: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徐桂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东,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孟繁刚。被告: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孟繁刚。被告:济南盛鑫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陈俊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海,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桂民,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陈淑芹,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孟繁刚,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陈俊清,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海,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芹,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海,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岳恒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济南盛鑫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徐桂民、陈淑芹、孟繁刚、陈俊清、王士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1元,减半收取计1030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善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