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终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福全、刘福胜等与鞠建民、李桂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福全,刘福胜,刘晶晶,刘太龙,刘福和,刘晖,鞠建民,李桂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114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福全(刘福权),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福胜,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晶晶(系刘福江之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太龙(系刘福江之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和,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晖(刘晓荟),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和,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建民,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霞,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新,北京市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福全、刘福胜、刘晶晶、刘太龙、刘福和、刘晖因与被上诉人鞠建民、李桂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6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6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福全、刘福胜、刘晶晶、刘太龙、刘福和、刘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景国审 判 员 郑旭然代理审判员 韦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