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琪美服饰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旭莱服饰有限公司、王江玲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8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琪美服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国荣。被执行人上海旭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邵刘萍。被执行人王江玲,女,汉族,1967年1月9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列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货款294062.8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公告费、诉讼费6456元。我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顾红顺、代理审判员马永强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旭莱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其名下无存款、房产、证券、机动车、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江玲下落不明,名下有银行账户数个,内仅有少量余额,我院均予以了冻结,此外暂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旭莱服饰有限公司、王江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威慑措施,但因前述原因,本案执行款至今无着。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