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潘跃全与杨玉平、陕西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跃全,杨玉平,陕西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潘跃全,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玉平,男,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平。本院在执行潘跃全与杨玉平、陕西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玉平、陕西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将案件款30000元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潘跃全,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1民初2174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被告杨玉平于2017年5月17日前支付向原告潘跃全30000元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