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金明与魏岗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明,魏岗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460号原告:魏金明(未金明),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宏,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岗名,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原告魏金明与被告魏岗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魏金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魏金明负担。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