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席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席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282号罪犯席超,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徐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保刑初字第1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席超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75.6元。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0日、2015年11月4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席超在2015年10月14日至2017年2月10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席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