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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韩诗富与张菊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诗富,张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韩诗富,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安徽广德县人,住安徽广德县。被执行人:张菊生,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韩诗富与张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822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张菊生应支付韩诗富20万元借款,于2017年1月26日付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张菊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广德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辆皖P×××××汽车,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到期日为2019年4月18日,到期如要续封,请提前七天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由于没有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溧城镇倪庄村委张家村76号的房屋,因属集体土地使用权暂无法处置变现。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822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